针对多元性别群体的仇恨犯罪——基于中国语境 | 酷学研究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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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底,第二届青言“酷学会”于线上成功举办。三场直播中,10位青年研究者展示了自己的研究,同青言导师、青年学者与公益人评议嘉宾交流,并回应了现场大众学术评审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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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的多元性别法律研究议题大多与民法相关,本期酷学会回顾则为大家呈现一篇较为少见的、在中国语境下讨论刑法与多元性别的研究。
青年研究者勇于探索的精神十分宝贵,同时,我们也能看到这一研究需要克服的方法难题。
反性少数群体的仇恨犯罪
——基于中国语境
研究者:卢玉良
都柏林大学博士三年级在读
研究领域:法社会学
研究兴趣:集中于酷儿犯罪学、仇恨犯罪领域
【研究概述】
仇恨犯罪(hate crime*)被定义为“以偏见为动机而产生的犯罪,行凶者因为受害者属于(或被认为属于)某个社会群体而对其进行攻击”。
欧美视角下的仇恨犯罪常常与“陌生人危险”(stranger danger)的图像联系在一起。在公共场合仅仅因为肤色不同或者身着奇装异服就有可能成为仇恨犯罪的受害人。根据美国司法数据局的统计,来自陌生人的攻击也确实是美国性少数群体所面对的频率最高的攻击之一。
在中国,针对性少数群体的暴力犯罪很少被提及。一部分原因是我国刑法只区分故意和过失的犯罪动机,而不对犯罪故意进行细分,因此无法辨别施害者的主观动机是否属于偏见;第二可能是因为性少数群体的民事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而诸多暴力犯罪正是民事权利法律缺位所导致的。因此更多的研究集中于性少数者的民事权利倡导,暴力犯罪被视为一个结果而非问题本身。
Hate Crime Statistics Act (28 U.S.C. § 534) defines hate crimes as "crimes that manifest evidence of prejudice based on race, gender or gender identity, religion, disability, sexual orientation, or ethnicity".
本篇研究将以从裁判文书网找到的33篇涉及反性少数暴力犯罪的判决作为切入点,力图展示部分性少数群体在中国受暴的情况,并对中西方“仇恨犯罪”的异同进行比较研究。
研究发现
来自家人、朋友、伴侣等亲密关系的伤害5件,来自陌生人的伤害14件。
被告人为指派性别女性1件,被告人为指派性别男性15件。
受害人为指派性别女性4件,受害人为指派性别男性11件。
来自陌生人的伤害集中于经济犯罪或者与经济相关的暴力犯罪,例如“仙人跳”、诈骗、抢劫等案件。暴力犯罪1件。
来自亲密关系的攻击全部为暴力犯罪案件,且均为故意杀人案件。
讨论
通过对上述潜在的仇恨犯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对比中美针对性少数群体的仇恨犯罪,如下图。
在中国,进入司法系统的案例绝大部分是由陌生人对性少数群体实施的、以经济犯罪为主要犯罪内容的暴力案件,且受害人多数为指派性别男性。
与此相对,美国性少数群体的受害对象多数为指派性别女性和跨性别群体,犯罪形式多为来自陌生人的肢体攻击;在刑事犯罪前,犯罪人多伴有长时间的对性少数群体的仇恨言论。
【嘉宾评议】
FanFan
青年多元性别法律公益人
在中国做仇恨犯罪的研究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
就像刚才玉良给大家分析的,很根本的一个原因在于中国刑法的认定逻辑。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以动机判定犯罪不是中国刑法的事情,动机往往成为量刑而不是犯罪定性上的考量。这样就可以理解为什么玉良在搜集检索仇恨犯罪相关的案件时会遇到困难。
图源:https://madeby.tfl.gov.uk/2021/06/04/i-stand-with/
这个研究给我们展现了目前已有的针对性少数的仇恨犯罪案例,但是我觉得我们依然需要去明确,在这些案例当中,有哪些是可以当作仇恨犯罪的。在30多个案例中,可能只有最后一个提到那位drag queen(变装皇后)在地铁上被人暴力相待,性质是比较接近典型仇恨犯罪的。
研究也提到了类似“仙人跳”的一系列经济侵害。它们真的属于仇恨犯罪的一种吗?我觉得它们其实和异性恋范畴下的同类经济侵害没有太大差异。
在动机层面的划分上,我觉得更多是犯罪人利用受害者的恐惧心理,而非其性/别身份的特殊性。但对于性少数人群也有特殊性在,因为在性/别不友好的环境之下,性少数者可能更在乎自己的身份是否会被泄露。但它是否是一种基于偏见或者是怎样的一种暴力,可能还是有待商榷的。我们如何定义仇恨犯罪会直接影响到我们如何去做研究。
【现场问答】
1.
提问:中国仇恨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是男性,很可能的原因是:中国女性在受到攻击后更倾向于不向公共支持系统求助。
玉良:对,这个原因是有合理性的。在我进行整个研究的过程当中是要注意司法系统,也就是公权力机关的态度,它是如何看待性少数群体、分析反性少数群体暴力。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东西。所以,以裁判文书作为来源之一研究,一方面是了解暴力的情况,另一方面,也更重要的是,了解以司法机关为代表的公权力对性少数的态度。这是我为什么会选择去分析判决书的一个原因。我也认为你这个阐述是很合理的,很可能是因为中国女性更少去求助。
2.
提问:在涉及性少数的民事诉讼中,特别是反歧视的案例中(比如就业反歧视、教育反歧视),法官的判决里经常规避判定被告人(歧视实施者)对原告(性少数)的不公正对待是否属于性别歧视。在具体语境中,判决不去判定不公正对待是否是基于对LGBT中某一群体的歧视,也不判定对性少数的不公正对待是否基于其个体的属性(如性取向、性别表现、性别认同等),而强调这一对待是否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权(特别是名誉权)。请问司法实践中规避判定对性少数的歧视,或规避承认性少数的属性(性取向、性别认同等)属于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是否影响了刑法中对针对性少数的仇恨犯罪的判定?
玉良:首先,我们国家的刑法并没有对仇恨犯罪有法面上的规定,而且我也不认为中国的法官能够形成对性少数群体存在之现状的普遍意义上的承认。性少数群体作为司法领域中的透明群体,其人格权,乃至于生命权,都没有得到任何特别的承认或者认可。所以性少数受害者并不会因为人格权受损而导致刑法上对于仇恨犯罪的判定,因为连其存在在法律中都是缺乏承认的,刑法当中也并没有特别提及性少数人群。
3.
提问:国内刑法缺乏对仇恨犯罪(特别是仇恨言论)的规定,是否会导致很多性少数群体遭遇了基于偏见的仇恨暴力却无法诉诸于法律,导致国内的仇恨犯罪形式只能起诉经济犯罪等其他形式?
玉良:对,我在做访谈时也注意到这一点。很多人遭遇了家暴,受到合法伴侣的攻击后,倾向于不去寻求帮助,是由于法律的缺位或者是由于ta认为说出去自己理亏,所以不向司法系统求助。所以说在仇恨犯罪的形式当中,可能我们更多看到的是经济犯罪。因为ta骗我钱了,这件事情是有法可依的。但如果说是要争取自己的人格权益,大家或者作为性少数群体可能更少会去斗争,所以可能这方面的案例会较少。
4.
提问:我认为这样的研究结论并不太能generalize(推广),因为裁判文书网数据本身就是经过筛选的。同时,LGBT群体的身份不一定会被写到文书里(比如担心暴露LGBT身份反而会产生不利判决)。
玉良:对,我也发现了这样的问题。在2020年,可能裁判文书网没有受到监控或者大规模监管的时候,这个文书还是挺全的,但是近两年,我也发现文书是越来越不全了。我刚刚在介绍数据研究方法局限性的时候也提到了这一点,有的案件不一定会被写到文书里。
5.
提问:也许未来在描述裁判文书案件之外,可以更加注重法官/法官逻辑,以及文书中如何阐述LGBT与犯罪相关的过程。不知道在判决中有什么样的共性模式(pattern)呢?
玉良:对,非常好,谢谢你的建议。判决书中的共性模式就是,并没有对性少数身份进行具体的阐述,而是作为犯罪原因或者犯罪动机去讲案情的时候会提到,并不会出现在推理过程或是法理阐述的过程当中,根据我的观察目前是这样。
FanFan:如果我们的研究是基于判决书的话,特别是在中国,无论是在检索相关案件还是在理解司法判决的逻辑时都会出现很多问题。因为判决书所呈现出来的东西未必是它真实想去表达的。而这些东西在做学术研究的时候会变成很实质性的障碍,导致我们理解司法背后的逻辑等问题的时候会遭遇不小的困难。所以我觉得在中国做判决书研究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
还有一个问题是,我们是一个有法典的大陆法系国家,并不会把判决结果作为之后会去习承的东西。所以很多法官在做判决的时候,ta的目的并不是要去开创一个新的法律规则,而是很保守地遵守法条的规定,整体的司法氛围是偏保守的。当我们想要去做一些更加前沿的,或是更加先进的一些东西时,就比较难从判决书中获取一些很积极的反馈,我觉得这个题目做学术研究其实是挺有挑战的,也希望玉良之后能够把这个研究做得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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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投票时间为7天!4月13日凌晨截止。读者投票结果将在全部研究回顾发布后集中展示,希望各位读者朋友积极参与!
文案|卢玉良,桂鱼,N.
编排|浣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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